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党支部,隶属于天水市企业工委,党支部书记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中文名称: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耤河北路318号东煜大厦七楼。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专业的管理、创新的精神、合作的理念,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公司、员工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评价业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人防工程设计;规划设计管理;土地调查评估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第四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61282.46元人民币,为出资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21年6月18日。
第十三条 股权结构: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持股比例100%。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出资人
第十五条 天水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 出资人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履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