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同时废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