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来源: | 作者:tseccadmin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4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45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