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
来源: | 作者:tseccadmin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7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或者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或者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确定。

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项目核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