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
来源: | 作者:tseccadmin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7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核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