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5号)同时废止。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关于项目核准、备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