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12-03 | 4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

(二〇二〇年第4号)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业经2020年10月22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2020年第9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王晓涛           

  2020年10月30日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任务的法人组织。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具体分为:

  1.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以附带工程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2.物资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以提供物资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3.服务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以派遣专家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二)项目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准备性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编制、援外优惠贷款申请报告编制、重大战略项目融资方案编制和项目申请等立项前期咨询服务任务。

  (三)评估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评估、援外优惠贷款申请报告评审、重大战略项目融资方案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后评估任务。

  (四)经济技术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概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查、合同价款审定任务。

  第三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具体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

  第四条 经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可在相应的资格类别范围内承担援外项目咨询服务任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具备能够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和五名以上咨询工作人员,其中主要业务负责人从事咨询业务不少于十年;

  (四)具备相应类别的境内(外)咨询服务业绩,具体业绩标准另行公告;

  (五)前两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六)前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七)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第六条 申请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且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请项目咨询单位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第八条 申请评估咨询单位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综合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第九条 申请经济技术咨询单位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咨询服务单位申请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应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企业出资情况证明文件和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证明文件,或社会团体登记有关证明文件;

  (四)专业技术力量情况说明,包括单位能够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单,以及主要业务负责人的工作履历;

  (五)开展境内(外)项目咨询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