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1-06-02 | 3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

任务;

(二)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

(四)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分解时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未按时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在本专项内调整有关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调出项目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应是已开工项目或近期能够开工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 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省(区、市)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第十八条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

求,各省(区、市)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