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1-12-30 | 3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咨发2021227


各部(室):

按照天水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关于“落实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打造阳光国企,商业一类企业全面实施信息公开”重点任务推进要求,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办法》(甘国资发法规〔2017]576号),现将《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可能对出资人、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坚持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积极稳妥推进,严格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应当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公司网站按要求做好与市政府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公司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各部门公开信息。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必公开”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子公司、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司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钉钉等信息化渠道;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六)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要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类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和职责,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形式、载体、公开时间和频次及责任部门等,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支持,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牵头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与公开程序;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提出加强、改进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协调、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四)部署开展信息公开检查工作,组织信息公开的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负责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信息公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室和所属各单位作为信息产生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形成的信息,按照信息提出、审核、批准的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办公室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统筹组织开展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保密审查。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之间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要做好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信息产生部门应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对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