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咨党建〔2022〕15号
关于印发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党支部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制度的通知
全体党员: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省属企业党支部会议事规则指引》《关于省属国有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的指导意见》(甘国资党〔2021〕115号),现制定《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党支部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制度》,经党支部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支部
2022年7月1日
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党支部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支部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司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党支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开展工作。坚持服从大局,议大事、抓重点、防风险、促发展,加强集体领导,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党的领导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三条 党支部会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把方向、议大事原则。明确公司党支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将党支部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公司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证决策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三)民主决策原则。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四)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决策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五)注重质量和效率原则。坚持会前充分准备和沟通,会中充分讨论研究,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支部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党建工作的谋划部署、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
(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新闻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试用期考评、内外部兼职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活动阵地保障,党代会等重要会议方案的确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重要事项;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巡察工作、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研究重大违纪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关工委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支部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决策部署;
(二)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订;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联交易、担保、抵押、理财、金融类衍生业务、项目建设等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及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风险防控、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支部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理层决策事项,党支部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前必须提交党支部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建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党支部参照《省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指引(试行)》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明确前置研究讨论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发展方向,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我省、我市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一)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发言时间、议事频率、议题数量等方面,对企业党支部会议事规则进行健全完善,增强议事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在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执行监督的决策制度机制,使决策符合企业实际、紧贴改革发展需要。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咨询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十条 完善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党支部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商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党支部成员在董事会审议时,要按照党支部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未经党支部会前置研究的决策事项,进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党支部成员发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应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书面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党支部书记末位发言表态制度。党支部会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时,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党支部书记做最后表态发言,防止党支部书记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等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进一步改进票决方式,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支部会制定出台关系公司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定。
第四章 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会前沟通、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的程序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支部成员、党建办公室提出的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决策议题,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职工董事等提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工作建议,一般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订建议方案,报党支部书记确定。
(三)原则上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是否增加。
第十八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支部会的议题和时间,并由党建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3天通知党支部委员。
(二)党支部会召开之前,党支部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支部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建办公室提前送党支部委员。
(四)需经党支部会讨论作出书面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十九条 对提交党支部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提议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党支部会讨论前,应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
第二十条 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党支部会议题由议题部门负责人逐项汇报,也可由党支部成员逐项汇报,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说明或补充。
(二)党支部会研究审议时,党支部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的党支部成员逐项表决,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党支部会议事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印发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党支部会时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需要讨论或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支部会的,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成员不能授权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结果向未参会的党支部成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会召开时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对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讨论。
第二十四条 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考察后,提交党支部会研究,由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会前置研究讨论后,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向董事会提供党支部会研究讨论的书面决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成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支部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支部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支部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支部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定、决议,不允许对党支部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支部的决定、决议。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决定。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支部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第三十一条 强化督查督办,健全党支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建立重大决策落实专项报告制度,对决策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加大对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定期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贯彻落实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项目、履职尽责、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议事决策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支部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党支部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支部会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党支部成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成员个人不能代替党支部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决策事项没有按《党支部会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得到追认。
第三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党支部会议事规则》,个人专断的党支部成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