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14个工作日办结。由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同步推送规划、消防、环保、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验收,分别出具验收意见后,推送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批复。
以上各投资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2.调整审批时序。项目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以将用地预审、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交通类、水利类线性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科技创新建设、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在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减少审查工作环节,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允许信誉良好的项目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进一步优化供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报装手续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相关设施建设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二)精简审批事项
在提高规划约束性和指导性的基础上,对纳入省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立项(建议书),对项目必要性不再评估;对国家有明确建设规范和投资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严格依照规定核定规模和投资,不再评估投资;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资金已落实的项目,不再审批可研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或实施方案。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件材料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尽可能并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应评尽评、能快则快。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受理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财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资金,做到精准定向补助,对项目不再审批和评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三)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事权下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到位。市、县(区)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控股、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的项目,以及各级政府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市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分使用资金限额,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县(区)使用中央投资和省市县(区)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分限额,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公路项目仍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51号)规定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对《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甘政发〔2017〕57号)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仅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擅自扩大核准范围。核准前置事项除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事项,不准扩大核准范围。核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再压缩一半,即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