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项目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对存在承诺不履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依规依法处理。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通过推进国有资源竞争出让、盘活有效存量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促进政府投资稳定增长。政府投资精准定向投放,定向考核,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绩效目标作为申请政府投资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严格控制政府债务,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投资审批改革组牵头负责,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阶段牵头部门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市级模式,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抓好本级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统一部署,研究细化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改革创新、流程再造的力度,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的整体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完善配套政策
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流程优化、容缺受理、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代办服务等实施细则,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办法。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全方位、多角度推广宣传,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咨询服务,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投资主体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五)持续深化完善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不断深化完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把措施形成制度,以制度提高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