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1-06-02 | 3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

块下达后,各省(区、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五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各省(区、市)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 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一)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二)考虑东中西部区域差异;

(三)考虑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异;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各省(区、市)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

 

第三章 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本地区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需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需求应符合本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 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

(二)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

(三)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