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官网 | 作者:省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22-03-17 | 3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城郊结合部等可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兰州、天水等城市要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布局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新建城市周边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要合理布局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九)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在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中,应按规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公园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在有条件的道路停车泊位要配建一定数量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四、优化停车管理服务

(十)完善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需关系及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乱定价乱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提升服务管理。加快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中的应用。建设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引导接入各类停车场信息,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设施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停车难重点区域综合治理,通过合理施划道路停车位、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及时发布车位动态信息等方式,缓解公共场所周边停车难。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设定城市停车严管区和示范路,完善相应标牌标志标线,综合运用监控设备抓拍等智能检测方法,加大违停执法力度。(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综合协调机制,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市、县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用地政策保障。对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设施的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和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商业配套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30%的附属商业面积;泊位数达到5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20%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测算,并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积极拓展停车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综合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支持措施,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运营保障政策。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维护良好停车秩序。(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加快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遵循。(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所在地主城区。规模较大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两委所在地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