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7-06 | 4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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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精神,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经7月1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公司资产流失,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84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天国资发法规[2020]17号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已调任、离职或退休人员,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条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前款所称“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对公司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损失金额。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公司信誉严重受损

)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危害

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等。

第五条 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公司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岗位进行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资本效率,增强公司活力,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保护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坚持厘清边界、区别对待。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即把公司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四)坚持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在对经营管理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公司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公司支部、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公司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党支部、董事会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责任追究处理方案。

第九条 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党建、财务、总工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和工作要求

制定实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建立和落实负责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机构,健全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组织开展对规定范围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建立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档案,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有关问题

监督检查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经党支部、董事会授权,办公室组织开展规定范围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负责受理问题线索

三)负责按照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工作

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工作进展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章所列情形,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 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对国家、省和市国有企业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如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未按规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不到位

未执行公司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公司持续经营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编制或指使、授意、串通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实严重不符等

)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 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订立合同

二)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进行违规采购

未对应收款进行及时做催收、对账,以及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对采购标的物未按规定和合同进行严格验收或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使用、调度资金及批准资金支出等;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公司资金存放未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等;

三)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贪污、挪用、侵占、盗取、欺诈、携款潜逃,以及资金、票据等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监管或者违反市属国有公司投资监管及公司内部投资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禁止范围的投资项目等;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

(四)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 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损失程度和影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公司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50 万元)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五章  责任认定

 

 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该决策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以及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禁入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中层管理人员;

三)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四)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明知已确定发生资产损失,但长时间不作账务处理,或长期挂账的,视同隐瞒不报或者谎报;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或者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以及其他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损失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形;

七)规避监管部门监督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司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整改、通报等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三十五条 受理。出资人监管、审计、巡察和公司内部监督等发现公司存在资产损失等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受理下列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公司在经营投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领导交办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的;

三)公司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

四)查办案件、检举、控告等方式得到的;

五)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第二节  初步核实

第三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节  核查

第四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核实责任追究情形及相关业务情况、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核查资产损失、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结合公司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调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公司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公司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四十三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及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人员,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责任追究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办公室可请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十五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四节 分类处置

第四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十八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核查工作,进行责任追究;

二)涉及公司中层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公司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节  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及被处理人,并提出整改要求。经核查被认为无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决定撤销。经核查被认为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市国资委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受理部门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节  整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节  通报

第五十二条 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公开调查处理情况,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八节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隐匿不报、敷衍不追、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充分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发挥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责任追究工作效能。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上级的协同监督、联合巡察、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调查核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推进成果共享,并根据本制度向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条件,保证购买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等专项经费,选配优秀干部从事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生效,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