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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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建设山清水秀的现代甘肃,加强黄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提高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实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系统协同治理,促进流域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采取措施,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的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科学造林的原则,宜封则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封造育并举,采取建设防护林、实施禁牧封育、工程固沙、沙化和盐渍化土地封禁保护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

第二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人工草场建设、治虫灭鼠、补播改良、封山育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措施,严格管控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有效保护和恢复湿地,促进草地森林增量提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管护,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态保护能力。

禁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以及其他方式破坏植被。

第二十四条 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保护与修复,增强区域水源涵养能力,恢复和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植被盖度,实施泥炭地保护,对黑土滩、毒害草等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 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增强祁连山水源涵养能力为核心,保护祁连山区域森林、草原、河湖、湿地、冰川、戈壁等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退化草地,营造农田林网,提高森林林分质量,构建荒漠化、沙化综合防护体系。

第二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草原保护与修复、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与修复等工程。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通过采取建设国家储备林、抚育中幼林、修复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多种措施,持续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增量,确保林业碳汇资源安全。

第二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地开展整体保护与系统修复,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生态廊道、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灾害防控等建设。

第二十八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体系,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落实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为重点,围绕渭河、洮河、泾河、湟水河、大通河、大夏河、祖厉河、庄浪河、马莲河、葫芦河、散渡河等水系实施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保护,加强梯田、鱼鳞坑和小型雨水集蓄等工程建设,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入黄泥沙。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第三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由黄河流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