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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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省内黄河干流及刘家峡等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确保黄河流域防凌安全。

第四十八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支持和鼓励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四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河道采砂规划先行,严格行政许可,科学划分可采区、保留区,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规定禁止采砂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强化河道采砂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严格控制河砂开采,提升机制砂利用比例。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刘家峡、九甸峡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和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建设,按照规定合理预留水库库容,强化水土保持、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第五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调查监测,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四条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临夏州、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船舶码头污染防治计划,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新建码头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限期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第五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禁止向黄河干支流沿岸灌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五十八条 陇东油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油区环境污染整治,加快推进防污治污工程建设,重点加强董志塬、马岭川、庆城、华池、西峰、马莲河、蒲河、柔远河等区域的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九条 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经济繁荣的现代甘肃,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第六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围绕建设人民富裕的现代甘肃,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城乡融合典型示范项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