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组分监测。对14个地级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兰州市、天水市、定西市、临夏州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完善省市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强化7天城市AQI和首要污染物精准预报,逐步开展空气质量10—15天中长期预测。提高沙尘短临、中长期预报能力,对沙尘发生、传输路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开展预报。适时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
(二十八)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定期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安装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并联网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规范运行黑烟车抓拍系统,推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到2025年,全省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联网率达到100%。
(二十九)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兰州市、庆阳市、酒泉市及兰州新区结合实际需求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发挥专家团队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NOx协同效应等方面研究,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研究汽修、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碳化硅等行业工业炉窑末端治理路径。推动兰州等重点城市PM2.5和VOCs控制“一市一策”和典型区域“一区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推进地级城市大气源排放清单编制业务化,加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数据信息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中的联动应用,到2025年,地级城市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兰州市建立清单逐年更新机制。
八、健全完善法规规章标准和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一)健全完善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鼓励市(州)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扬尘管控、面源污染治理等领域开展立法探索。探索制定大气环境相关领域地方标准。
(三十二)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和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适时制定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充电支持政策。积极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继续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落实秸秆产业化项目税收减免政策。
(三十三)健全财政金融激励政策。统筹使用现有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清洁取暖项目运营补贴。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和轻微型载货汽车新能源化。对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挂钩机制,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定期调度评估,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政府进行公开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市州,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各市州PM2.5浓度完成情况纳入市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指标体系,按季度进行考核;在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加大PM2.5浓度项权重,对未完成PM2.5浓度年度目标的市州不予评价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