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结合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同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一并提出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同步办理。
(5)房建市政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信息由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不再由企业提出申请,改为政府部门间征求意见办理。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文物保护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
对标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依据国家和省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本着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和前臵条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房建市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审批阶段划分及牵头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对标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六类:一般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项目、一般社会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一般工业项目、一般交通项目和一般水利项目。其中,一般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四个阶段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27、25、23、1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线性市政项目四个阶段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37、25、23、1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四个阶段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5、27、23、1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工业项目四个阶段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5、17、23、15个工作日以内。交通、水利等领域的项目,各审批阶段审批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各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一般社会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中,对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三个阶段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10、30、20个工作日以内。
(八)实行联合审图
按照省统一部署,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原审查部门的各类技术审查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推送住建、人防、公安等部门。推行电子图审,施工图审查各环节都在网络上进行,实现设计文件实时传输、在线审查。
(九)推行联合测绘
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自然资源、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所需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测量工作,由建设单位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