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雨水)设施短板,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为重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第三条 各地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各级有关城市内涝
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系统化方案,并确保有关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实施后内涝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
第四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六条 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污水设施建设等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 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八条 本专项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区域支持政策,切实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及年内是否能够开工,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支持标准测算项目拟支持投资额度,确保累计支持投资额度不超过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申请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各地应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支持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脱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