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党支部全体成员、董事会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公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公司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公司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九)公司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免及聘用。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及聘用。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任免及聘用。
(四)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固定资产。
(二)购买大额物资、技术服务等。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先进设备及技术引进现阶段与公司经营无关,暂不纳入范围。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二)公司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1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年度预算资金的调动与使用超过10%的。
(四)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年度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相关部门进行事项论证及提报,然后以党支部全体成员、董事会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公司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以邀请有关部室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公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凡涉及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公司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及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