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现将各主要管理职位和机构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化,力求责权分明,高效协调,以适应现阶段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条 本规定只涉及公司管理职位和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按照公司工作需求,组织机构设置包括党支部、董事会、监事会、工会、办公室(党建办)、财务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评估咨询部、规划咨询部、项目咨询部、造价咨询部、全过程咨询部、市场发展部。
第三章 党支部
第四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搞好对外宣传,及时汇报有关材料。
第六条 参与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出资人、董事会、监事、总经理办公会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八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廉洁企业。
第九条 负责制定党支部“三会一课”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体党员各类会议、学习、活动的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对象的推荐、培养、考察及转正等工作。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党支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党支部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要求对党费进行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甘肃党建等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市企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第十七条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十九条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二十条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二十一条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在出资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总额、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及程序和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五条 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二十八条 管理公司信息公开事项。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工 会
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第三十八条 坚持履行工会职能,积极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职工文化教育。
第四十条 调查了解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协调家庭纠纷,监督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协调处理劳动纠纷。
第四十二条 组织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完成公司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办公室(党建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负责党支部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负责公司公文收发、起草、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公司资质管理、介绍信、相关证书及各类非财务印章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