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党支部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制度
来源: | 作者:党建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7-01 | 7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重要事项;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巡察工作、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研究重大违纪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关工委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支部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决策部署;

(二)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订;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联交易、担保、抵押、理财、金融类衍生业务、项目建设等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及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风险防控、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支部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理层决策事项,党支部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前必须提交党支部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建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党支部参照《省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指引(试行)》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明确前置研究讨论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发展方向,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我省、我市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一)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发言时间、议事频率、议题数量等方面,对企业党支部会议事规则进行健全完善,增强议事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在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执行监督的决策制度机制,使决策符合企业实际、紧贴改革发展需要。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咨询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十条 完善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党支部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商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党支部成员在董事会审议时,要按照党支部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未经党支部会前置研究的决策事项,进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党支部成员发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应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书面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党支部书记末位发言表态制度。党支部会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时,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党支部书记做最后表态发言,防止党支部书记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等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进一步改进票决方式,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支部会制定出台关系公司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定。

 

第四章  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会前沟通、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的程序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支部成员、党建办公室提出的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决策议题,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职工董事等提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工作建议,一般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订建议方案,报党支部书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