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党支部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制度
来源: | 作者:党建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7-01 | 7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原则上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是否增加。

第十八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支部会的议题和时间,并由党建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3天通知党支部委员。

(二)党支部会召开之前,党支部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支部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建办公室提前送党支部委员。

(四)需经党支部会讨论作出书面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十九条 对提交党支部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提议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党支部会讨论前,应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

第二十条 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党支部会议题由议题部门负责人逐项汇报,也可由党支部成员逐项汇报,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说明或补充。

(二)党支部会研究审议时,党支部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的党支部成员逐项表决,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党支部会议事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印发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党支部会时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需要讨论或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支部会的,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成员不能授权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结果向未参会的党支部成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会召开时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对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讨论。

第二十四条 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考察后,提交党支部会研究,由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会前置研究讨论后,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向董事会提供党支部会研究讨论的书面决议或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成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支部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支部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支部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支部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定、决议,不允许对党支部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支部的决定、决议。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决定。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支部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第三十一条 强化督查督办,健全党支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建立重大决策落实专项报告制度,对决策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加大对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定期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贯彻落实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项目、履职尽责、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议事决策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支部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党支部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支部会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党支部成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成员个人不能代替党支部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决策事项没有按《党支部会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得到追认。

第三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党支部会议事规则》,个人专断的党支部成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