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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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武威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法律、行政法规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督促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黄河流域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黄河流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经建设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至信息共享系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围绕建设精神富有的现代甘肃,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延续黄河文化根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造彰显黄河文化、展示黄河文明的重要窗口。

  第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