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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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24〕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本文有删减)

 


甘肃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确保到2025年全省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不发生人为导致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十四五”期间累计达到1.84万吨和0.7万吨;兰州市空气质量在2024年达标并持续巩固,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严格落实项目准入要求。严格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审批,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管控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督促涉及产能置换的新建项目在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投产。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

(二)加快生产方式绿色化转型。积极推广节能降碳先进技术和工艺装备,引导鼓励企业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促进绿色转型。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引导存在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及产品的企业改造升级;推动淘汰类工艺、装备及产品逐步退出。

(三)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市(州)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推动现有产业集群专项整治,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审批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电子等行业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力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强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监管。

(五)有序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在环境监测、环保装备、环境咨询领域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竞争能力强、行业影响广的环保企业,带动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产业上水平,引导全省环保产业从污染末端治理向服务经济发展绿色改造转变。

二、稳步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建设河西走廊清洁能源基地,推动酒泉地区向特大型基地迈进,打造金(昌)张(掖)武(威)千万千瓦级风光电基地,全力推动陇东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在兰州、定西、甘南等地发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着力推进抽水储能发展,加快推进一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20%,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产量和供应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七)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比重,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充分考虑新增煤电机组装机容量,逐步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兰州、嘉峪关、金昌等地要推动重点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

(八)全面实施燃煤锅炉关停整合。严格燃煤锅炉环境准入,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科学合理规划城镇供热布局,优化整合现有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结构,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因地制宜采取煤炭替代技术路线,积极推动燃煤锅炉“上大压小”,有序淘汰建成区供热能力和规模较小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在供热能力满足群众供热需求的基础上,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