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咨党建〔2022〕17号
中共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支部
关于印发尽责合规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及天水市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清单,经7月15日党支部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支部
2022年7月15日
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尽责合规免责清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广大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探索实践、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尽职合规免责是指公司各部门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包括在关键技术岗位和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的员工在经营管理、改革创新、资本运营、项目投资、科技创新、经济往来等工作中,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法定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临时职责,但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等原因,给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符合《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条 前置条件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错免责范畴: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六条 免责适用具体情形(27条)
(一)战略管控方面
1.在落实党中央、甘肃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天水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认真履职、敢于作为,严格执行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由于出现客观上无法预知且不能克服的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2.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4.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为了争取项目落地、获取战略资源、抢占市场先机、解决急难问题等,在落实集团决策部署过程中先行先试、敢于创新,出现失误的。
5.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6.在落实公司决策部署、工作计划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非主观故意的难以预见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的。
(二)改革创新方面
7.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9.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