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名公司总经理,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九)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按照天水市政府国资委投资监管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定公司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其中省外、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四)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
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章 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支持出资人、董事会、监事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公司中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参与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出资人、董事会、监事、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廉洁企业。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企业和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