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应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须按天水市政府国资委投资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核。
第三十四条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出资人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所属企业以外和市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以下对外担保必须经出资人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天水市政府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另行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出资人决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一周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长或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提议时。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或由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5日前需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召开1日前需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或董事会会议的其他召集者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以及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包括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所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通知全体董事以及其他与会及列席人员。对于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述通知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董事能够收到足以使其做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
任何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提出董事会延期至其获取了充分的资料,董事会应予准许,出资人作出相反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委托董事计算在内)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董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年度董事会会议以及任何董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他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四十八条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八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任期三年。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政府国委提名,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