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水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按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出资人决定修改章程;
(四)发生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章程修改方案;
(二)提交出资人批准章程;
(三)修改批准后的章程报原注册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决定执行,若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决定未定事宜,按章程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签署批准后生效,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出资人: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