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成员不少于三人的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出资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四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行业特殊性,公司不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视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根据薪酬管理制度为员工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五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