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所禁止的行为,除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外,出资人还有权:
(一)在其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立即撤销或建议其他机构撤销行为人的董事、监事职务或要求董事会解聘行为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对行为人进行相关处分;
(四)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籍隶属关系,通过相关党组织对行为人进行党纪处分。
第十一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要文件,代表公司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第七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受董事会及出资人的约束和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上述制度应包括需向出资人报告重大事项的财务指标。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核算责任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会计机构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根据出资人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依法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十九条 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第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天水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天水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前自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