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类处置
第四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十八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核查工作,进行责任追究;
(二)涉及公司中层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公司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节 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及被处理人,并提出整改要求。经核查被认为无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决定撤销。经核查被认为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市国资委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受理部门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节 整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节 通报
第五十二条 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公开调查处理情况,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八节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隐匿不报、敷衍不追、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充分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发挥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责任追究工作效能。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上级的协同监督、联合巡察、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调查核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推进成果共享,并根据本制度向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条件,保证购买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等专项经费,选配优秀干部从事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生效,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