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坚持厘清边界、区别对待。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即把公司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四)坚持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在对经营管理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公司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公司党支部、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公司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党支部、董事会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责任追究处理方案。
第九条 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党建、财务、总工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和工作要求;
(二)制定实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建立和落实负责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机构,健全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三)组织开展对规定范围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建立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档案,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经党支部、董事会授权,办公室组织开展规定范围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负责受理问题线索;
(三)负责按照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工作进展;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章所列情形,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省和市国有企业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如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不到位;
(四)未执行公司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公司持续经营;
(五)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编制或指使、授意、串通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实严重不符等;
(六)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订立合同;
(二)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进行违规采购;
(三)未对应收款进行及时做催收、对账,以及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对采购标的物未按规定和合同进行严格验收或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使用、调度资金及批准资金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