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7-06 | 4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公司资金存放未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等;

三)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贪污、挪用、侵占、盗取、欺诈、携款潜逃,以及资金、票据等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监管或者违反市属国有公司投资监管及公司内部投资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禁止范围的投资项目等;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

(四)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 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损失程度和影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公司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50 万元)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五章  责任认定

 

 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该决策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以及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禁入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中层管理人员;

三)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